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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5篇

想要我们的写作能力得到提升,认真写份心得体会是个不错的选择,心得是发表自己学习后的一些想法和见解,吾爱文书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5篇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篇1

通过上级部署开展的纪律整顿教育活动和观看前河源市委副书记、前惠州市公安局长____违纪、违法的资料片后,使我深刻领会其中的警示精神.并以此为鉴做到令行即止,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下谈谈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树立坚定_主义信念。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与自己对客观事物的思维趋向和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密切相关。因此,作为一名_党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_主义信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来自人民,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密切联系群众的根本要求。要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兢兢业业地做好工作。杜绝公安机关对群众“冷、硬、横、推”甚至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的四难现象。

二、加强自身的思想纪律建设,严格自律为警清廉。我们的党内、集体内暴露出的违纪分子,无外乎两类人:第一种,原本是好同志,为党、为人民兢兢业业工作过多年,但是由于抵制不住个人私欲的诱惑,走上了远离人民的错误道路。第二种,头脑里从来就没有一点党性,为了掌握权力,表面上积极进步,骗取人民的信任,混入党组织内部,其实是彻头彻尾的败类。如何从党内区分、清除出这些人,如何教育我们的干部、同志不再重蹈违纪分子的覆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思想武器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精神。只要我们的每一位同志都明确了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应当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且切切实实地为这个信仰去奋斗,那么就不可能有为一己私利而违法违纪的行为发生;我们党的吏治清明了,也就不可能有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削尖脑袋向党组织里钻。因为为人民利益舍弃个人利益的“亏本买卖”是只有那些真正的_党人才会去做的,投机分子是不会那么“傻”的。

三、规范的生活纪律。要把我们的集体建设成一支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队伍,就必须做好对公安机关中每一位成员的约束和管理。这种约束和管理不仅仅在于八小时之内的纪律要求,更要延伸到大家的生活之中。我们一定要将有关内务管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做到不出入营业性酒吧、歌舞厅,坚决与黄_毒等社会丑恶活动作斗争。作为一名公安民警,一定要做到周永康部长所提出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四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才能更好地为祖国的腾飞保驾护航。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篇2

近年来,各地公安系统日益重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岗位大练兵”、“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懂四会”、“三通晓、四熟悉、五能够”、“特色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已成为了公安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整体上,我们民警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还不够理想。在具体实施上,教育培训理念、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法、教育培训考核、教育培训激励、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工作存在明显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使教育培训这样一件好事办得还不尽如人意。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为什么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怎样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为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我认为,解决当前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民警队伍状况实际,对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创新。

一、创新民警教育培训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制约着行动。创新理念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要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激励等方面进行有效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与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理念:

一是树立“教育培训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的理念,即明确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事关重要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公安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从整体上营造民警从业危机感、竞争的压力感和展望未来的求索感,使民警认为来参加培训是为未来投资,是为生存而学,为发展而学,主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二是树立“参加培训就是工作”理念。即参加培训就是工作,学习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三是树立“提高学习力”理念。即教育培训中注重培训学习能力,使民警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学习、会思考,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二、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是引起民警培训兴趣的直接动力。现行的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往往主要以每年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求学习的内容、上级的文件、各级领导讲话、相关纪律规定和常规的警务技能为主。以扬州为例:民警参加培训都要接受队列礼仪、内务条令培训,一遍遍重复培训。而在调查中,目前民警更多需要的是以心理矫治、群众工作方法、计算机操作应用、所在岗位技能、信息网络工程、警务器械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因此,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势在必行。

培训内容的确定要根据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和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民警的现实培训需求,做到“全、新、专”,“全”就是教育培训内容面广,项目分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警务技能、网络工程、警察装备、侦查破案等知识。“新”就是培训内容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和深化。“专”就是注重培训内容凸显民警专业化建设特点,注重以“治安管理、刑事侦察、心理矫治、网络工程、情报信息、法律法规、群众工作等专业技术性知识为培训内容中的重要项目。

三、创新民警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公安工作的知识体系比较丰富,治安防范、侦查破案、政工纪检、维护稳定、公安行政等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又分出多个学科,可以说,知识涵盖面十分宽泛,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科学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来完成如此繁重的教育培训任务。而目前我们往往只是简单采用全面培训的方式和全员培训一项内容的方式,效果只能是蜻蜓点水。还有我们说教的单一教育模式和纯理论内容的“满堂灌”、“抄笔记”、“写心得”等传统方法,已经日益提高不起民警的学习兴趣。因此,我们的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必须进行创新。

一是采用“菜单式”培训方法,即对全部培训内容以菜单的形式进行公布,民警根据自身需要对培训课程进行选择,根据民警从事岗位的知识需求特点,民警个人的综合素质对培训进行有效调控。做到每名民警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培训什么。

二是启用“走出去,引进来”培训方式。民警教育培训中某些学科还无法由我们自身能力来从事,例如:网络工程,警务资源开发,心理咨询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培训和在职、脱产学历培训,必须引用社会上优秀的教育培训资源。因此,在某些学科领域,要鼓励民警走出去,参加知名的专业学科培训和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也可以“请进来”,适时邀请专家培训课。

三是将培训重心转移。以往的教育培训以公安校培训基地为重心,基地什么时候有安排,民警什么时候来培训。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特点,保一方平安永远是从事任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且目前各基层单位程度不等的存在一线警力不足的客观现象,因此,一些培训项目的重心应从基地转移到基层,从教员转移到学员,从教室转移到工作一线,根据各单位工作特点和民警作息时间合理安排教育培训。

四是运用高科技的多媒体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运用电子计算机、投影仪、幻灯机、电影、ppt课件等多媒体软硬件在民警的教育培训课程之中,使培训内容图文并茂,具有强力的直观立体感,增强民警学习的兴趣,促进民警内化学习知识。同时,公安校应充分发挥公安内网的功效,引进并运行自身的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资源丰富、服务良好的网络教育平台。

四、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和考核体系

现行教育培训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效果不明显,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没有真正与各级民警的切身利益相挂钩。

首先应建立教育培训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教育培训奖惩制度。在确立教育培训目标后,对完成目标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二是建立优秀人才推荐机制。通过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实施教育培训情况动态管理,成为公安机关挑选人才及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大对教育培训中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民警宣传力度,为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其次应完善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一是要明确各级领导责任、把民警的教育培训列入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班子总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指标。二是根据教育培训特点,制定切实可行、公平实效的考核细则,进行严格的考核评比。三是建立民警训前、训中、训后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在每个课程的教育培训前,要深入的调研,对参加民警的业务素质、年龄、本科目知识的需求状况等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培训中,通过组织考试考核和知识测评,随时对民警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培训后对民警回到工作岗位知识转化能力进行跟踪考核,将整个培训过程考核情况计入民警教育培训档案。

五、组织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培训效果的评估,是指公安校在开展培训之后,采用一定的形式,把培训的效果(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履职能力、工作进展等)用定性或者定量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评估的深度和难度将培训效果分为4个递进的层次——反应层、学习层、行为层、效果层来进行评估:

反应层评估是指受训人员对培训科目的印象如何,包括对培训科目、教师、设施、方法、内容、自己收获的大小等方面的看法。结合民警培训工作,反应层评估的主要方法应采用问卷调查。因为问卷调查易于实施,通常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如果设计适当的话,反应问卷调查也很容易分析、制表和总结。具体实施既在培训项目结束时,收集民警对于培训科目的效果和实用性方面的反映。

学习层评估是目前最常见、也是最常用到的一种评价方式。是测量受训人员对原理、技能、态度等培训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我们运用学习层评估可以采用笔试、实际岗位操作和工作模拟等方法来考查。

行为层的评估指受训人员培训后在实际岗位工作中行为的变化,以判断所学知识、技能对实际工作的影响。具体实施是,在培训结束后的一段时间,由上级、同事、下属观察受训民警的能力在培训前后是否有差别,是否在工作中运用了培训中学到的知识。

效果层的评估上升到组织的高度,即判断培训是否对公安改革与科学发展具有具体而直接的贡献。可以通过一些指标来衡量,如政治理论水平、完成任务数据、岗位执勤状况、民警精神面貌以及外部对公安各项工作评价等。通过对这样一些具体指标的分析,从工作全局来观察教育培训工作带来的效果和收益。

总之,公安工作正处于变革大潮之中,向着社会化、智能化、信息化方向大步迈进。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公安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以十七大精神统领民警培训教育工作,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这样才能跟上公安事业发展的步伐,才能真正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业务精通”的公安民警队伍。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篇3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 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 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1、标的是否合法。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业自身的思考。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 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 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 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篇4

参加集团公司的法律培训对于我来讲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新知识的机会,因此我倍感珍惜。在这学习的一天时间里我不仅学到了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具体的知识,同时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我们公司法务肩负的责任。

接下来我就对学习到的三个方面具体知识进行一个回顾。上午的第一堂是德恒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袁凤带来精彩的授课,内容主要是关于企业法律意见书的写作。袁律师首先谈到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不仅是非常基本的一项技能,同时她也指出这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沉淀。但是这并不意味这没有捷径可循,袁律师给出的建议就是对于基本的格式要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

山东省国资委就此专门出台过《关于国有企业法律意见书的书写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完整的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包括:1.标题2.主送对象3.正文4.附件5.落款。同时也指出一个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书必须要有以下的内容:1.事实分析2.材料分析3.法律依据4.法律论证5.结论性意见或建议6.相关事项的附带说明。

而对于写作要求她提出(一)主旨明确(二)标题恰当(三)逻辑结构良好。要做到胸中有沟壑,基本逻辑结构是事实概要—当事人目标—分析与建议—结论。(四)遣词造句要简约,准确,使用法言法语和特定表达方式,杜绝使用主观性的语言和猜测。(五)事实清楚。对事实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阐述,对法律思维和写作都非常关键。

(六)法律适用准确。它是法律文书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她给出的建议就是要充分利用各种检索工具小心谨慎进行求证,也可以咨询发文机关、咨询专业人员以及寻找相同案例。在授课的过程中袁律师始终通过列举大量实例使得这些知识变得容易理解,对于我确实是受益匪浅。

第二节课是由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资深律师邓亚岚来讲授。题目是《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利用好外部律师》,邓律师的讲授风格是很亲切和接地气。开场就和大家聊起了自己一路以来的学习和成长经历以及寻找与我们的共同点以拉近与大家的距离,调节课堂相对沉闷的气氛。

首先她谈到我们必须要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公司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其实是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双方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其次她比较了公司法务人员和律师的各自特点。公司法务人员的优势是:忠诚度高、成本偏低、熟悉企业、沟通方便。外部律师的优势是:见多识广、多角度分析、客观中立、专业精神。再次,她指出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法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1.法务人员的低位比较低,企业领导层的法律意识还不够。2.待遇不够好,留不住人。3.人数少,规模小,责任分工不明确。

接着她提出有效解决的方式就是要内外互补,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构建公司法务新格局。这里分为了几个阶段,初期外部律师和公司是一个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这取决于领导的作风和价低则得的市场导向;期中双方在取得相互信任以后就是合作互补的关系。法务人员可以在合同到期前或每一个项目完成以后对律师的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监督。律师对法务工作提出优化改进,提出意见建议;最后,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双方持续负责。同时邓律师举了交通建设集团的从破产边缘到现在发展态势良好的真实事例表明公司的发展壮大是与法务人员水平的提升是呈正相关趋势的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总之,听了邓律师的讲课我更好的理解我们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需要相互理解,高效协作,既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更好完成自身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午是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主讲。主要是讲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他首先向大家指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接着又依次对这三个方面的权利规定及保护措施予以详细的介绍。

公安民警培训心得体会篇5

今天,我们跟随田书记学习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对这个法规有了全面的了解。下面从两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体法。比如,我局聘用的门卫何师傅,打字员小李等这些编制外的劳动者,就要与他们签定合同,这个合同就是他们维权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新增了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时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学习掌握了劳动法给予我们的这些保障,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会有作用的。现在我们的工作好象还用不着这些,因为有单位领导在为我们操心.但如果有一天,当我们去哪再就业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我们学习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更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素质,为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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