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合同一定是在思考了双方的利益后写出的,优秀的合同一定是在保障了我们的权益后写出来的,吾爱文书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工程委托类合同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检测内容及价格
2.结算方式:
如非因甲方设计变更,则本工程总价按上述总价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如因甲方设计变更造成建筑面积变更的,则按上述对应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结算(即最终施工图纸如与上述面积不一致,则最终结算价=最终施工图纸标准的建筑面积_本合同综合单价)
第二条 委托检测时间
1.委托开始时间: 年 日(具体以甲方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委托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具体以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
3.委托期限: 日历天(具体以实际工期为准)。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乙方须在本项目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甲方以及相关规范要求要求完成本项目现场及实验室内的各项检测工作,并按时、按量提交对应检测报告。
2.乙方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及政府职能部门、甲方等要求提交各项检测报告,承诺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确保本项目建筑工程材料检测、保温节能监测、门窗六性检测、环境检测等通过甲方验收以及本项目所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监站)的验收。
3.乙方须确保杭州市城建档案馆接受本项目提交的工程相关资料、验收整改回单等所有文件。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完成本项目整体±0.00以下相关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项目±0.00以下结构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乙方完成本项目主体工程中间结构验收相关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中间结构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乙方完成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所需试验及实体检测,提交完整试验报告, 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方、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整体工程验收并确认合格(以验收各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且甲乙双方完本委托检测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0%;
4.乙方完成本项目房屋交付验收之前的所有相关检测工作,提交完整的试验报告,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以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合格证明文件为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如有剩余)。
5.特别说明:上述每笔款项支付期限届满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行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因此造成逾期付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时、真实地进行取样、制样工作,填写检测委托单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指定专人接收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并与乙方联系,如中途换人,需及时通知乙方。
2.所有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单位见证,由监理单位盖章交由见证人签名,并在现场抽取。
3.送检样品数量及规格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4.现场检测项目必须充分做好自检。
5.对乙方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
6.甲方负责检测所需的电源。
7.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规范、公正的检测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做好已收试件的保存、保养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企业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对外承担业务许可证、检测委托单。
2.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并及时进行检测。
3.检测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4.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公正、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并负责对甲方的检测数据保密。
5.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6.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检测结果的疑问,乙方及时进行解释、复核。
7.乙方须按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检测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损失赔偿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及时按委托方要求完成现场及实验室内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的1%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偿付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继续赔偿。逾期超过15天,而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提前解除,并不解除乙方须对已完成检测工作质量保证责任。
2.若由乙方检测不到位或者乙方未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导致本项目工程未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的,每出现一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对应检测内容符合验收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须同时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改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应向甲方支付 元至 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合同提前解除,并不解除乙方对已完成工程的产品及施工应负的质量保证责任。
4.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款,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或合同价款中扣减。
5.非因甲方原因,乙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照对应应付款1%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解决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权利保证
乙方须保障其用于本工程的产品、技术及其任何部分不会使甲方、及本工程的相关单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第九条 禁止商业贿赂
1.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甲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
2.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2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在原签定通用合同的基础上签定本补充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一起使用,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约定与原合同的条款约定有相抵触时,按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概况:本工程建筑总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商住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它 平方米,均为 层住宅楼,均为砼剪力抗震墙结构,基础采用桩管基础。
二、承包方式
2.1、本工程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2、本工程采用按甲乙双方商定的工程预算总价承包方式(本补充协议允许调整的项目除外),工程建筑面积按约平方米计算,以本协议签订前甲方提供的图纸为准,经双方协商,工程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nbsp; 万元),工程结算总造价按本协议5.1条确定。
2.3按甲方经审核的施工图纸范围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承包总价仅包含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消防、电梯、弱电、道路与绿化工程和专业工程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乙方施工,若甲方委托第二家单位施工,则乙方按其承包结算价的3%收取总包配合费(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配合费由甲方代扣直接支付给总包方即乙方。
三、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3.1、工程结算依据:根据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设计修改通知,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按《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__》、《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__》、《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__》、《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附录表20__》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3.2预结算办法:按相应工程类别套用:土建工程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__》《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__》,安装工程执行《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__》、《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__》、《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附录表20__》及大亚湾或惠阳区造价站颁发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计价,材料价格按《惠阳或大亚湾工程造价信息》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结算依据。
3.3预结算取费标准:
(1)按惠州市的《二类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取费标准表》和《二类安装工程综合取费标准表》执行,利润按定额规定35%计取。
(2)按总工程价上浮3%计取。
(3)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均按定额规定上限的标准计取,其中赶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其它费用不计取。
(4)其它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按3%计取(以甲方和分包方的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剔除设备购置费),其它项目费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其它费用一律不计取,园林绿化工程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5)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定额测试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工程排污费不计取,但水电费按实际缴费的单价调整。噪音排污费、防洪工程维修费按实际发生,凭政府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发票,列入计价程序。
(6)税金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套用县城(镇)标准3.35%计取。
(7)水电安装工程按定额规定的上限标准计取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工程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定额测试费。税金按3.35%计取,其它一律不计取。
(8)施工过程中如遇计价办法和标准浮动,本工程计价办法和标准仍按本协议执行,不作调整。
3.4人工工资暂按惠州市规建函[20__]351号文件执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新的调整文件,则按分段计算。
3.5、施工图预算由乙方编制,经甲方审定后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作为本协议
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4、本工程结算允许按调整造价的项目如下:
4.1、主材价差调整
施工期内本工程主材价差按《惠阳或大亚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进行调整。价差每季调整一次。调整材料数量按实际使用数量计。
4、2、人工费调整
施工期间内政策性人工工资调整依据文件规定按实调整。
4、3修改工程
施工图纸与竣工图纸有出入的项目定义为修改工程,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基础超深、工程签证、桩基深浅变化、已施工完的项目重修改图纸造成的增减工程量、图纸外增减的工程量,经监理、甲方批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修改工程当月由乙方报送修改预算给甲方指定人员签字后生效,修改预算按原预算计价方法计算。
5、工程结算总造价:
5.1、工程结算总造价=甲乙双方商定的工程施工图预算总价±按协议约定的可调整项目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调整价。
5.2、调整价的计算:按本协议约定的可调整项目,乙方应在可调整项目实际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甲方报送调整项目预算书,监理、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调整项目预算书明确批示并确认,逾期则视为甲方完全同意乙方提出的意见,乙方的调整预算直接进入结算。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主体完成后,甲方在15天内支付至85%的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2、砌体及室内外装修部分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在本月28日前报给甲方,甲方在7天内审核完毕,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给乙方。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十五天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的工程款,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预留金,预留金预留期为二年,二年到期后15天内,如乙方无返修或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返修并经验收合格,则甲方无息返还预留金给乙方,但不免除乙方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的保修责任。
4、因乙方前期投入资金较大,如甲方以该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必须经得乙方同意,如甲方对房产进行了预销售,甲方必须将预售款所得的50%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款。
5、若销售形势缓慢,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由甲方按欠付的金额及时间付给乙方银行借款利息,乙方不得停工、窝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违约。
五、施工工期
本工程以监理工程师开具的具有法定开工时间的开工令为开工的前提条件:施工工期以甲方将基坑开挖平整交付并确保“三通”之日开始计算,基础至主体结构封顶(不包括砖砌体工程、屋面机房层、女儿墙、架构)日历工期为12个月,装饰装修和安装工程及其它附属工程日历工期为6个月,总工期为18个月(即540日历天,从乙方施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不包括雨天和高温天气)、连续8小时以上停水停电、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的可以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工期按实顺延,停工超过7天以上,甲方必须赔偿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给乙方。如乙方因无法垫资等原因停工属违约,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申请延长工期时必须及时报告给监理和甲方,甲方和监理在接到报告后经审查符合上述约定的顺延工期条件的,须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签署顺延签证。
六、施工管理
1、乙方应当提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料给甲方并且应将这些人员派驻施工现场,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调走。
2、乙方施工现场应当为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合理办公场所。
3、乙方施工应当服从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指挥,与其它施工单位协调施工。
4、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工期计划控制好各阶段形象进度的工期。除土方开挖基坑防护以及基础工程、检测工程外,其它阶段工程不能按约定工期保证工程进度,拖延5天还不能改正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处理,总工期每提前一天,甲方奖励乙方伍仟 元,乙方每推迟工期一天则罚款 伍仟 元,工期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5、施工队在每一工序施工前均应向甲方及监理公司报知施工程序。所有材料在进场使用前应先报甲方或监理公司,先验后用,若有施工材料要替代使用的应经甲方或监理公司同意后执行,并签字认可。
七、检验与检测费用
工程的桩基础检测、空气检测、门窗三性检测、安装原材料检测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余所有工程检测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八、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按主合同相应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2、承包人违约除按主合同相应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执行外,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乙方在带资过程中资金不足,未按双方协商的垫资付款方式施工而停工,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造成工程停工15天(含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甲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履行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可取得的逾期利益、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退场,则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2)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乙方如约退场,则甲方对乙方所作工程量按70%进行结算,工程款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未如约退场,则工程款甲方按乙方所作工程量的50%结算给乙方。
(3)承担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该楼不能如期竣工,并导致购买该楼的业主不能如期收楼入住而向甲方提出索赔的全部赔偿金及因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律师代理费等。
(4)承担向甲方赔偿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该楼不能或未及时竣工导致该楼盘不能如期发售等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预期收益。
(5)、乙方在施工中如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九、其它应予约定的事项:
1、甲方如另行发包门窗工程,则门、窗制作安装后,框边灌浆、抹灰等工作由本合同乙方完成,而且严格按要求和规范处理。如出现渗水等质量问题,由本补充协议乙方无偿返修,直至返修到合格为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消防安装工程如甲方另行发包,因乙方土建装修有沙浆粘结或弄脏已安装好的管件及设备时乙方应负责清理干净。
3、弱电、电梯安装工程的管件预埋由乙方负责。
4、设备安装和配套的其它工程如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分包方负责完成的,但又涉及到有土建的工作量的,土建工作量由乙方负责完成。
5、本工程未验收前和验收后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墙面开裂、空鼓或脱落,导致装饰面或油漆反碱变色、退色或开裂,空鼓、脱落导致渗水等一系列的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乙方无偿返修,直至返修到合格为止,并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清理、清洁运输工作,乙方在施工中要定期把整个施工现场和建筑物周边的建筑垃圾及余土残渣进行清运,不得累积堆放,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清运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和甲方另行发包的工程其成品或半成品工程未验收移交回甲方之前,其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8、乙方依原合同及本协议负责的工作,应按工序在总工期的期限内完成且确保质量。
9、乙方与其它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之间的工序协调可自己解决,但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按甲方的意见执行。
10、根据广东省建设印发的《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__]132号),乙方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按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十、本协议条款如与施工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补充协议条款约定为准。
十一、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协议条款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3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4
委托方(甲方):
检测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之规定,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检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设计单位:
4、建设单位:
5、施工单位:
6、建筑内容:
第二条 检测事项
检测内容:该工程所涉及的检测项目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三条 检测数量
水利检测数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_)、《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_)、《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_)等有关规范、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条例进行取样。
第四条 检测时间
检测时间从开工日期到完工日期。
第五条 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1、检测费:按工程实际造价 %(大写: )作为该工程的检测费用(当前合同中标价分别为:二标段 万元,一标段 万元,检测最终结算按照设计变更后实际金额为准)。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程日内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 整(大写: 整)剩余款项根据工程进度,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 整),乙方检测工程完成提交最后一次检验报告之前,甲方须结清乙方全部检测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指派专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协助配合乙方的检测工作,为乙方的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2)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登记单,提供委托单位全称、与图纸相符的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委托信息;依据各种材料相应规范、标准,提供送检试件或样品代表的批量及数量、样品代表的母体部位、施工时间,见证人等相关信息,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以便乙方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3)甲方委托检测的试件或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要求,送检数量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批量要求;应保证送检试件或样品的时限性,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实际有见证这样的,见证人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办理委托登记时甲方应提出明确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
(5)因甲方委托信息错误而导致乙方出具错误的报告,甲方应承担乙方因重复检测发生检测费用。
(6)非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二次检测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除下雨天外),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二次检测费用,参照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川价费[20_]2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四.1条单项累加计取,由甲方承担。
(7)保证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
(8)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准确性的不合理要求。
(9)甲方送检的项目,只能由乙方出具检测报告,甲方不得另行向其他检测机构送检。
2、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名称、委托信息等,在检测资质许可范围内,对送检的不同材料或委托的检测项目,按相应标准规范,出具相关的检测报告。
(2)规范、标准中规定有检测时限的,乙方本着以规范、标准规定的时限为原则,安排检测。
(3)乙方独立地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并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对检测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判定。
(4)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各类印章齐全,检测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均应签字,否则报告无效。
(5)乙方保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6)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事项负责有保密义务。
(7)对甲方委托乙方所作的所有项目的检测报告,乙方在履行完本合同义务时,向甲方签订所有检测项目确认表。
第七条 检测报告数量
检测报告一式 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上述约定,按以上方式承担违约金:
1、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应按日向乙方支付未付检测费用百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检测费用。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成都市温江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书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5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催化料车间4号库
工程地点:皇马工业园一区
工程内容:土建及钢结构、不包括地坪、水电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_年11月1日
竣工日期:20_年4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零柒零伍拾肆元(人民币)$:1070054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_年10月26日
合同订立地点:新隆市场c区58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鉴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6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监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7项:
(1)项目建设监理合同;
(2)合同专用条款;
(3)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即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有关附件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7)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等文件。双方同意,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监理人就本项目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完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
四、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终止。
五、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以本工程监理服务项目的施工结算价(经审计确认后的竣工结算价)为基础,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收费标准下浮20%计取并最终结算价。
七、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监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工作。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如因其他原因,监理期延长,在工程延期两个月内业主不予补偿延期费用,超过两个月按以下方式补偿监理服务费:
(监理合同价格÷原定监理服务期)×延长服务期(按月计算)
上式服务期均按月计算,缺陷责任期不计算在内。监理合同价格不含暂定金额。 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直接由人民法院仲裁。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工程监理合同一式十二份,甲方七份,乙方五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持续时间增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天是指工作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工程保修期满后十日内支付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个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等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及监理完成后,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及四川省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
4.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
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本工程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
2.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监理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按有关规定应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委托人编写开工报告;
(2)审查承建商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下达开工通知书;
(3)督促承建商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4)审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措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每周一次),审查设计变更;
(6)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审核已完工程量,并按已审工程量签认承建商工程中期付款申请;
(7)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委托人批准设计变更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
(8)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见证取样复检,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
(9)监督承建商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建商实施预控措施;
(10)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并进行旁站监理,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11)分析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12)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协调委托人与承建商之间的争议;
(1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施;
(1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委托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
(15)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及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16)组织并参与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17)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18)编制监理工作竣工资料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12个月)内的工程修复、检修、检验、实验及相关监理工作;
(19)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0)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2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建设需要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提供工程资料: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需要。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文件;
(2)工程立项等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
(3)委托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人与承建商确认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4)其他与工程监理工作相关的资料。
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下列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确认类3天;批准类5天;决策类7天。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监理人项目总监为:
第十三条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置开展工作;非特殊原因,人员不得更换。总监不得更换,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另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至少26天在现场,重要监理例会,工程节点必须到场(由委托人进行考勤),否则按500元/天进行罚款,其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每天在现场(由委托人进行考勤),否则按200元/人•天进行罚款,以上罚款均在监理费里面扣除。委托人将随时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抽查,如若出现实际投入的监理人员与投标所投人员不符,或无故缺席(脱岗),或减少驻场人员,按未能履约处理;若累计处罚金额达到合同价的20%时,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不具备履约能力,委托人将终止委托监理合同,另行选择监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可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监理人交通、通讯及生活费自理。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委托人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额=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中标价÷工程结算总价)(扣除税金)。
若监理人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监理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赔偿。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服务费
(1)监理服务费:合同价按投标人所报固定费率,即 %计取和结算。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暂按投资估算价 万元作为本合同计价支付的依据,因此本合同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额暂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2)支付方式:
1)预付款: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0%,在对应标段的施工正常开工后支付。
2)第二次付款: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30%,在主体完工后10天内支付。
3)第三次付款:按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10日内支付正常监理业务报酬金的2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期的服务费,待工程保修期满并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0日内无息退还。
2.非监理人原因延期及附加工作报酬:
(1)因委托人设计更改延长了监理工作时间;
(2)因其他非监理单位原因延长监理工作时间;
(3)其他附加监理工作;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a.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b.附加工作报酬每月结算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因非监理单位责任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签定书面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暂定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全部资料后10日全额退还(无息)。
第二条 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监理人自身原因确实须做出监理人员调整,或业主/代理业主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不称职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监理人员,则必须由监理人提出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业主同意后,方可按具备实施本工程监理能力的人员进行调整或更换。
第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对签证的数量、金额进行核对,业主有权对监理人核对的签证检查、核实,如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委托人可对监理人处以签证金额超出部分10%的罚款,从其监理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如果监理人在整个监理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或总体监理行为达不到合同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监理人除了承担上述的相应罚款外,还在总合同价中扣除15%作为处罚。
第四条 转让和分包
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转让;
2.没有委托人的同意,监理人不得将监理业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人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第五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对自备财产投保财产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和后果自负其责。
第四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承包
人 (以下简称监理人)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监理人监理范围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同时,督促和协助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各级领导、监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督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工程承包人现场安全机构的设置及安全员配备情况(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督促工程承包人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监理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在施工承包单位进场前,监理人应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检查工程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工程承包人对于从事本工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坚持持证上岗。经检查,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有及时发现和及时纠正的义务。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监理人除应督促工程承包人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督促工程承包人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施工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情况;监理人不得同意工程承包人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检查工程承包人各级施工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督促工程承包人定期检查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以及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督促工程承包人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工程承包人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监理人应审查工程承包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相关的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10.监理人应督促工程承包人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工程委托类合同篇7
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招标代理报酬金额总计 万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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