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很多人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都是会感到头疼的吧,要想将一篇申请书写好,我们需要对其的格式规范做好了解,以下是吾爱文书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再执行申请书优秀6篇,供大家参考。
再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州信和永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妮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华普广场西塔101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由于年关将至,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再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请求事项:解除对xxxxxxxxxxxxx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订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约定,xxxx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xxx要求,申请人同意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xxxxx支付剩余价款;xxxxx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xxxxx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再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皱伟琼
被申请人:李金艳
请求事项:
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中止“(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申请人目前生活困难,经济紧张,4位老人体弱多病,需申请人赡养,还有未成年儿女也需申请人抚养,申请人本人也没有工作,更无经济来源,每个月只能靠借贷过日。所以申请人目前根本无法执行(20xx)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
现情势紧急,如果不中止执行,势必会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家庭生活的和谐。在此情况下,特此建议贵院执行局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慎重处理,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
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皱伟琼
二o一x年十二月5日
再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xx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xx款xx元及其利息xx元(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xx元,以上共计xx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纠纷一案,贵院于xx年xx月xx日已作出xx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xx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xx款xx元及利息xx元(自xx年xx月xx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再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__)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8月21日作出(20__)廊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11月30日作出(20__)廊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廊坊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再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
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男/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被申请人财产分配,分配依据为:
1、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金额。
2、被申请执行人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额共计:¥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x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特通过贵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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