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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8篇

通过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困难,通过写读后感,我们可以分享自己的阅读心得,启发他人对文学的兴趣,以下是吾爱文书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8篇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1

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我校一直十分重视交通安全教育,从领导到班主任,到老师,一直到学生,层层落实,做了许多有关安全的工作和活动。

1、学校应举办有关“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图片展,让学生认识到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

3、学校应定期安排老师向同学传授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该活动可以使同学们认识常见的交通标志,知道自己平时参与交通时的错误,了解相关的交通法律,懂得相关交通知识,与争做知法守法的小公民拉近了距离。

4、平时在网上或书报杂志上看到有关安全方面的报道,及时地向同学们反讲解。

5、和学们一起学习已实施的新交通法。

经过安全教育课,可以使安全意识深深地烙在老师和每个学生的心中。学生们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识,懂得了一些基本的安全知识,也懂得了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让同学了解更多更新的交通法规,懂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自由与规则同行,生命与自律同在。生命弥足珍贵。

安全提供保障。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在学校的正确领导和统一布署下学习交通安全教育,广大师生积极配合,热情参与,交通安全知识深入人心,得到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2

近几年来,由于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这些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下头就我就几个方面来讲讲加强食品安全性的几项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

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快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加大,但同时由于准入门槛低等原因,很多食品企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质量安全管理本事较低。庞大的食品生产消费量、众多的生产经营者,再加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这些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最大制约因素。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应建立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的产业链监控体系,无论是蔬菜还是肉食,只要是食品范畴都应当列入监控范围之内。从生产资料如水、土壤、饲料开始,就应当加强监控,不能等到进入市场时再检测。

二、建立信用档案加大教育宣传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凸显了我国食品行业的信用缺失问题,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政府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真正在全社会建立产品源头可追溯、去向可追踪、信息可存储、产品可召回、查有线索、找有依据的良性运行机制。同时,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当前公众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法制观念并未有大的加强,教育是食品安全防御措施的基本环节。社会应构成一种氛围,使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兼具食品安全的支持者、维护者和创造者三重身份,从而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力。

三、整合监管机构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分别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商务、卫生、质监、工商等多部门实施分段管理,可能出现“多头分散、衔接不紧”的状况。所以应当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由一个部门为主实施“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不论食品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追究该部门的职责,从而避免监管缺位或者职责交叉、职责不清,最大限度地堵住监管漏洞。

四、加大执法力度

在我国,之所以出现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事件,与法律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是有关系的。当企业违法时,中国法律对其的处罚是: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种标准的处罚丝毫不能威慑到企业。一些违法食品生产商就是因为“过低的违法成本”,才敢生产“问题食品”。所以,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始终坚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惩处。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3

通过对交通安全一周的学习,学车的实践,交通事故的繁再现,无数条生命的贡献。违规驾驶的代价,无以不痛斥交通事故带来的悲欢离合。更多的是让我们幸运儿深深地体会到生命的脆弱,生存的渴望。

从上世纪初至今,交通带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便利,更肯定的说,给我们带来了第二次生命,与革命,为人类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人类写下不朽的篇章,在有限的时间里使我们有更多时间全身心去投入工作中去,很多地方缩短了时间上的浪费。也带动了许多产业的发展。在不久以前很幸运的成了一门产业――运输业。运输业的兴起、发展。证明了一个国家在文化、科技、经济的发展程度,国家的国民生活水平,因此,可以毫不犹豫的说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工具。

与此同时,在不同程度上,也给人类带来灾难,交通事故的频繁,直接带来生命的安全、财产的损失,而交通事故是人们不想看到的,也不希望发生的,那么为什么交通事故就这么频繁发生呢?这与违规驾驶分不开的。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忽视交通安全法规,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议的,虽然交通带来很多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生命的危险。在生与死的关头,生存的欲望迫使人们在生命线驻扎。此时此刻,见证了人类的脆弱与不幸。只要谨慎、小心驾驶,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明天的交通会一路平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4

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不断强化监管措施,保障了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促进了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3月23日,我县召开了xx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并与8个乡(镇)政府、10家成员单位签定了《xx县xx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将工作目标细化到各成员单位、乡镇,会上对xx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各乡镇与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监管部门与食品经营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整合了监管资源,增强了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一)积极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消费意识,县食药安委办公室积极组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参加第三届全国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全县共有89个机关单位、84个食品企业(经营户)参赛,参赛人数1077人,其中机关796人,食品企业225人,社会公众56人,参加网络答题641人,答题卡答题346人。此次活动中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获全国第三届食品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奖。

(二)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为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发了《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高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各职能部门组织食品企业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企业自觉增强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编发、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为及时反映食品安全市场信息,充分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编发食品安全信息46期(市食安办采用20篇),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信息27期(市食安办采用13篇),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动态信息14期(市食安办采用7篇),上报食品安全整顿动态信息5期。

为防范和减少野生蕈、亚硝酸盐、毒鼠强及高毒农药、食用草乌、农村红白喜事等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时发布了4期食品安全消费警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和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社会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珍视健康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及各成员单位在县城中心城区、乡镇市场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12600份,受理群众咨询5600余人,倡导健康向上的消费和消费维权文化。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5

自20x年x月,我在x交通学院驾驶学校培训期间,先后学习和观看了《爱心托起蓝球女孩》、《流泪的花季》、《生命没有彩排》等内容。

通过这些学习,一个个触目惊心的事实;一幅幅惨绝人寰的画面;一具具尸骨未寒的尸体;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惨不忍睹,刻骨铭心,使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是我们幸福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保障。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6

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我们每一天吃的和喝的。人的生长发育,健康水平,劳动本事和寿命长短所需要的营养都来源于我们一日三餐中的食物。食品安全指的就是无毒、无害,贴合它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危害。当今社会只要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和关注的。可是,在我们吃食物的时候,我们不会想食品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也不去想是否真的经过了国家卫生检查,我们研究的只是口感的好与坏,有时吃了问题食品我们也混然不知,等到出现问题时,我们可能也不会发现是食品原因引起的,当然就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那么我们该怎样办呢?

首先,我们应当到正规商店里购买食品,不买学校周边、街头巷尾的“三无”食品;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贩处购买食物;不到无证摊点购买油炸、烟熏食品;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尽量选择信誉度好的品牌,不要盲目随从广告,广告宣传并不代表科学。

其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异常是饭前便后,用除菌香皂、洗手液洗手;不吃霉变的食物;不吃生、冷、不清洁食物;不吃变质剩饭菜;少吃或不吃冷饮、零食;不要长期吃辛辣食品;不随便吃野果;吃水果后不要急于喝饮料异常是水;剧烈运动后不要急于吃食品和喝水;不喝生水;少吃或不吃腌制食品;最终,就是要加强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抵御细菌的侵袭。

只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入手,认真学习食品卫生知识,掌握一些预防方法,提高我们的自我卫生意识,就能最大限度减少食物中毒的风险度,从而预防食物中毒,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的稳定和谐。

可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

因奶粉中所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婴儿呈现头大、嘴小、浮肿、低热等特点。本来如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罪魁祸首竟是本该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奶粉!这种结果令人心痛!“怎么会这样?我们应该怎么办?”广大群众不断的在问,“我们要吃安全的食品。”广大群众不断在要求。群众的呼声促使我们去思考,去行动。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施行起,就对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这一举动更加体现了社会各层人士对食品安全的关注。

“食品企业,良心事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合格优质食品的生产者,是8功臣,也是劣质有害食品的制造者,又可能成为罪人。因此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决定食品质量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者和设备,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平。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但愿生产者不再为食品安全脸红;国人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心;国家不再为食品安全丢脸;我们的思考不再为食品安全沉痛!国家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上升了一个层面,尽可能避免再次出现苏丹红,地沟油事件。有些食品厂家以“金钱第一,利润最多”的观念为出发点,全然不顾自己生产出来的东西会对群众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是强制性的,即使如此,也有许多厂家投机取巧,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屑一顾,一味追求利益。

?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使食品安全的标准更为严格。通过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让我们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这次的最严《食品安全法》,将会有效遏制一大批不良商家,让他们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食品安全法》在为那些商家敲响警钟的同时也会制裁他们,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会有很好的改善!

安全法学习周心得体会篇8

为认真落实、及时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治工作,确保师生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我校根据__市《关于认真落实及时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通知》精神,正常有序开展了各项工作,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认识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我校在接到文件后,即由校长主持召开班子会议,要求一方面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工,要求广大教职员工从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和稳定学校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和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秋季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工作,具体落实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和整改,及时做好防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治工作。

在班子会上,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负责人,班主任教师和后勤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积极做好具体工作。

三、采取措施,加强预防,努力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传染病的流行。

我校严格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__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针对学校的实际,采取具体的预防措施,切实保障师生的身心健康。

1、做好宣传工作。出好了一期宣传专校刊,在9月21日,由卫生管理人员赵应伟举办了一次防“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其它卫生知识讲座。

2、加强师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与检查督促。要求保持教室、教师办公室、食堂的通风,大力增加教师、学生的户外活动,要求师生注意卫生,勤洗手,尽量少到人源较杂的地方去。

3、加强消毒措施。食堂的炊具、餐具每天消毒;放学后,对教室等学生聚集场所进行漂白粉消毒液拖地,门把手、课桌椅、护栏等易接触到的地方用漂白粉消毒液擦拭。

4、学生在放饭盒在蒸饭车中,由蒸饭教师负责监管,预防外来人员进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学生放完饭盒后,蒸饭教师一定要将食堂门锁好。

大力开展我校大环境的整治,做到无死角。加强学校的卫生工作力度,将此项工作列为近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抓措施、抓成效,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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