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环境中,我们能够获得不同的心得体会,拓展我们的思维和视野,不管写什么事情的体会,都要按照格式和要求来写,以下是吾爱文书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1
12月27日,石羊镇镇中学党支部开“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在党支部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集中教育活动。把《准则》、《条例》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真正把党内法规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把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内化于心、落实在行动上,时刻用党内法规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做学习党纪、遵守党纪、维护党纪的模范。我通过认真参加单位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细致的学习,感受颇多。
一、学《准则》、学《条例》,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进一步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决心对照《准则》严格要求,廉洁勤政,转变作风,提升素质,服务群众,推动各项工作。
一是以《准则》为标杆,严于律己。通过认真研读,我觉得《廉政准则》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一个“安全网”,只要我们排除私心杂念,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就一定能够保证自己的“安全”。因此,每位党员领导干部对《廉政准则》应该心存敬畏,心怀虔诚,认真学习贯彻。要逐条学习,牢记在心;案头常放,警钟常鸣,真正使贯彻《廉政准则》成为一种从工作习惯。
二是以《条例》为底线,防腐据变。党员领导干部要防腐拒变,必须在日常行为中严于律己,守住底线。一要戒贪欲,二要重小节,三要慎用权。
三是以廉建为契机,醒己律人 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我党对每一名党员的基本要求。作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身作则,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以思想为动力,勤政为民 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守住廉洁底线的同时,更应该在勤于政事、为人民谋福祉上有所作为,做出成绩。
二、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努力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有进步和提高。
一是努力把干好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统一起来。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通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为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工作。
二是努力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从中可以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必须坚守的信念意识。但是我们为人民服务的手段,却必须善于变化,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我们必须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起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树立良好的学风,以提高学习效果。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要善于把所学科学理论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深入分析新的实际情况。要把学习知识的提高作为竞争意识,自立意识增强的基础,积极面对和参与社会竞争。
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加强纪律,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党章的模范,必须坚持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出表率,才能把本单位的好风气树立起来。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人格的锻炼和修养,在改造主观世界上下功夫,用《中国共产党党廉洁自律准则》指导自己,规范自己,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同党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干事,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要求和期望,努力塑造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2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4年5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4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二)《云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1〕45号印发)
(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四)《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10件规章
(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删除;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3.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删除。
4.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审核”修改为“审查”。
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6.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7.将第十一条中“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将“检测、维护”修改为“维护保养、检测”。
8.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畅通,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增加第八项“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将第二十条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12.将第二十一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一项中“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将第二项中“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二)《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将第二条第三款中“非现役专职人员”修改为“地方专职人员”;将第四款中“非现役专门人员”修改为“地方专门人员”。
3.将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4.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二款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修改为“劳动监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增加第五款“医疗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医疗保障工作。”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街道)”;将第四项修改为“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增加第二款“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将第四项修改为“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增加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增加第九项“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8周岁以下”修改为“35周岁以下”;将第三项中“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将第四项中“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修改为“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将第二款中“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修改为“招用的消防文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将第三款修改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其入队前工作(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
8.将第十三条删除。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0.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修改为“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将本规章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0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6.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2.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条第五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3.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第四条增加第一款“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加第五款“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6.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将列管目录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7.第七条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的情况”;将第二款中“第八项至第十项”修改为“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增加第四款“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具备资质、资格”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9.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畅通”。
10.将第十条第三项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第四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增加第五项“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增加第十二项“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1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和公开承诺制度”。
12.将第十二条第十项中“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微型消防站”。
13.将第十四条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五)《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流动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办理。”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聘用合同鉴证”;删除第五项。
(六)《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5.将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6.将第十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7.将第十一条删除。
8.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10.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将第十六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4.将第二十四条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将第二十五条中“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民政、人事”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八)《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2014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十六条中“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3.将第十七条中“社会保障、卫生”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
(十)《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劳动、工商”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作相应调整。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3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好的2024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4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8月9日下午,市委中心组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市委书记岳普煜主持学习。市领导刘予强、雷健坤、王文英、乔成家、黄翠莲、赵建民、张建平、陈小洪、李新春参加了学习。
会上,市纪委负责人宣读了《问责条例》原文,并围绕《问责条例》制定背景、重大意义、重点条目进行了解读。
会议指出,当前,我市正处在实现振兴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更需要加强党的领导,更需要强化责任担当,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不折不扣地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
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把《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将《问责条例》列为重要的学习内容,开展专题学习。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力求做到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各级党校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重要教学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报道、解读等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地加强宣传,为推动《问责条例》的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把问责制度用起来。各级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加大问责力度,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不落实的,不能有效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仍然突出的,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腐败问题严重、乱作为不作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问责。要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要以严肃问责推动两个关键、两手硬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六个如何、八个进一步等重大思路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党员干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勇于担当的行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市纪委和市委督查室要适时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要求都落到实处,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024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尽在第一心得范文网。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4
构建更加完善的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机制
——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就颁布实施《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记者就颁布实施《规定》相关问题,采访了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
问:如何理解制定颁发《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2017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了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体系性重塑,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规定》作为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其颁发出台对于规范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加强队伍科学化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委规定。制定颁发《规定》,是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军队用人实际相结合,推进文职人员聘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依法有效管理队伍的需要。军队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是文职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类岗位人员主要实行聘用制,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制定颁发《规定》,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可以为加强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供法规依据。三是健全完善聘用管理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企业人员合同管理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成熟做法。军队文职人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各级在聘用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新鲜经验。这些成熟做法和新鲜经验,都需要及时充实到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中,着力提升聘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制定出台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安排,2018年初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力量展开《规定》研究制定工作。期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效果评估等方式,系统梳理现行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益做法,学习借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工作成熟经验,广泛听取部队官兵和军地相关领域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先后3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各部门意见。可以说,《规定》的制定出台,凝聚了全军上下、军地各方的集体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确保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订立工作规范有序,《规定》明确,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着眼构建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的聘用关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首次订立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限。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特点,明确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试用期是如何设计的?
答:为提高人才选拔质量,《规定》区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录聘用方式,对文职人员的试用期作了规定。其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明确可以根据需要缩短或者不实行试用期。对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鉴于其属于“即聘即用”的成熟人才,明确不实行试用期。
问:《规定》对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有什么要求?
答:着眼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现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同时明确,出现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文职人员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有哪些要求?
答: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和不得解除的情形条件分别作出规范。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区分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聘、文职人员无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预告解聘、文职人员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聘、用人单位有过失时文职人员单方面即时解聘等4种方式,对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条件作了明确。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方面,明确文职人员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出现《规定》明确的本人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即时解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问:对聘用合同的终止,《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即: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依法服现役的,任命到委任制岗位工作的,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还明确,聘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订的文职人员,如果正在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应当在相关任务结束时终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病或者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答: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一是规范了经济补偿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出现的。二是细化了经济补偿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规定》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政策,按照“谁出过错谁担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一是聘用双方赔偿责任。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出现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等情形,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有违反《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三是文职人员赔偿责任。文职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各级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举措抓实抓好。一要搞好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和骨干培训,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和文职人员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各级文职人员工作业务部门要带头学好《规定》,努力成为“专门家”“明白人”,增强工作指导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二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克服搞变通、打折扣的问题,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文刊于2019年1月6日《解放军报》
“04”版
刀尖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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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军报记者
本期编审: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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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5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问责可谓推动责任落实的撒手锏。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好的2024年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24年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7月8号,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强调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对具体的问责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
据介绍,在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在内的14种问责方式,此次《问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严重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 谢春涛: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一定要通过改组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严厉的。我想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这个后果也是很严厉的。
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其中,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强调终身问责
除了规定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方式之外,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还专门用了一条的内容,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 谢春涛:这次条例当中对终身问责的规定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亮点,终身问责就会使我们的干部感受到,你失职,失责。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影响必须恶劣,哪怕你离职了,哪怕你升职了,哪怕你退休了,党组织都是不会放过你,都是要追责的。有些人可能觉得退休了这个追责无所谓了,但是我们看,在这之前因为反腐败等等原因,有些退休的人也受到了追究。有的降级了,甚至是断崖式降级,省部级降成了科级了。我想这样的追责是严厉的,这样的追责恐怕是没有哪个人可以不在乎的。所以我认为终身追责这一条规定,会使我们的干部们始终感觉到利剑高悬,始终感受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你承担了责任一定要终身负责的。
?条例》强调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而对于问责之后的处理,《问责条例》还特别强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 谢春涛:该通报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我想这样的方式一定会让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感受到压力。
所以我理解中央出台问责条例,包括出台其他的党内法规,包括严明党纪。其实并不是为了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一定希望多少人出问题。我想其实中央的问题,并不在于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中央的目的最好是我们哪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出事,都不失职,都不失责,我想这样对党好,对国家好,对老百姓好,对领导干部个人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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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6
作为一名教师,提高自己学习能力非常重要,古人云“玉不琢,不成器。”浅显的比喻却揭示了学习的重要性,我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周围的同志共同进步。我更应成为学生的榜样,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努力学习,培养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 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断完善自己。
正如古人所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中央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正是对照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
为政之要,贵在廉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贪污腐败现象。腐败的缺口,往往从小事、小节打开,从小节失守到大节丧失,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普遍规律。近年来,一些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大都是从吃别人一顿饭,收别人一些土特产开始的,总认为这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久而久之,积少成多,积小成大,继而陷入了不可自拔的泥潭。他们在反省时发出了自己的堕落源于“温水煮青蛙”的悔恨,这些人最初也曾一身正气,只因为失去了廉洁从政的的自我约束,让别有用心者钻了“空子”,从而一发不可收拾,一步步的坠入贪腐的“深渊”。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链条最容易在薄弱环节上断裂。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就会滑入罪恶的深渊。
?廉政准则》中明确规定有“52不准”,这无疑就是党员领导干部防微杜渐、拒腐防变的有力武器。
以《廉政准则》为镜,可以明确什么不可为。《廉政准则》中“八禁止52不准”,其实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的底线,也是他们待人处事的底线,更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底线。从发现查处的一些腐败分子来看,他们也就是从一点一滴突破禁令开始走向深渊的。因此, 这就更需要党员领导干部以《廉政准则》为镜,防微杜渐,注重从点滴小事做起,以肩负的责任鞭策自己,坚守“底线”,廉洁奉公,切实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贪婪是无止境的,唯有树立廉洁从政的坚定信念,以《廉政准则》为镜,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所做所为是否违反了准则,廉洁自律,忧民所忧,才是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当然,时代是发展的,腐败也具有“与时俱变”的特点。这就是说,《廉政准则》的若干内容,必定将随之不断补充、丰富。即便如此,其基础性党内法规的地位,已然奠定,依然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一面镜子。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7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及《监察法》的意义不仅为了自律更为了用好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自我意志办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很高,对当前法律体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只有法制统一,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当然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更应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干部学条例心得体会篇8
奎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修订并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实践成果,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下面是带来的村干部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村干部学习新准则新条例心得体会
根据要求,我局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准则》和《条例》,营造良好的学习宣传氛围,切实把各项要求和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
一、统一思想,学习到位
把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刻把握其精神实质,将学习入脑入心,在思想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11月2日晚上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夜学活动上,专门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精神。各党支部也充分利用支部调整的机会,在支部大会上对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进行了系统学习。
二、以身作则,认识到位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总结了党的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坚强决心,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严肃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党员干部将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在工作中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努力在群众中树立严谨、务实、守规、廉洁的良好干部形象,自觉做到在理想信念上不含糊、不动摇。
三、真抓实干,落实到位
揩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结合起来,认真按照学习内容执行到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实干精神,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廉洁自律能力,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及时认真组织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全体党员开展了学思践悟《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承诺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承诺书报嘉兴市局纪委备案,其余人员的承诺书由局纪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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